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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交通事故致6处伤残,律师介入顺利获赔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8日9时48分许,李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中与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严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李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未登记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与大车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因创伤性脑损伤、颅内血肿、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胫骨骨折等症在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51天医疗费累计花费25万余元。

在对自己违规驾驶的自责与巨额医疗费的双重压力下,绝望的伤者者找到了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委托杨可律师代理案件起诉维权。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治疗终结后,我们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司机、公交公司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经过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天津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进行了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评定。鉴定意见为:李某肋骨损伤符合九级伤残;颅脑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右肩关节功能损伤符合十级伤残;骨盆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胸腰椎横突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徐某应就赵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系滨海公交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徐某的赔偿责任由滨海公交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16526.51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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