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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承租人临时退租,代理出租方获赔30万违约金

——天津云杰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憨先生与窦女士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憨先生将其所房屋出租给窦女士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窦女士每月向憨先生支付租金89082.84元(不含税),按季支付。

合同另约定,一方提前60天通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窦女士2016年9月20日通知憨先生其欲于十天后搬离,但窦女士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一直占用憨先生房屋,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且物业费、供热费也未予缴纳,故成讼,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刁丽娜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合同签订后,憨先生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窦女士使用,窦女士拖欠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45502元、物业费3507元,故憨先生有权向窦女士主张上述款项。窦女士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60天通知憨先生解除合同,故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成就,应属于单方擅自解除合同。

本案中,窦女士2016年9月19日向憨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于2016年9月20日到达憨先生处,憨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应认定双方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解除。关于憨先生主张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节,憨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在合同解除后,有义务及时止损,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以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相对合理,故憨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庭审中,窦女士提出从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但合同明确作出了结清费用后返还押金的约定,因此我方不同意予以抵扣,该观点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憨先生房屋使用费145502元、物业费3507元、违约金267248.52元(89082.84元\月*3个月);

 

本案要点: 

云杰律师提醒广大出租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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