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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成功追回49货款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原告作为供方为大发公司在建工程提供混凝土,2019年3月19日双方在天津市签订了《天津市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大发公司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共计货款1150091.22元,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100%,发生纠纷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进行了结算,但是大发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499765.52元。原告就剩余款项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大发公司以工程建设单位至今仍未与其完成结算为由主张不符合付款条件。庭前经双方交换证据,对于我方的诉请金额大发公司进行了认可,尚欠499765.52元未付。

虽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7条约定“以建设单位每次支付买受人款项作为本合同支付条件,以双方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100%”,但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同时该约定属于不正当转移商业风险的约定,不应予以适用。现被告认可确欠付原告499765.52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给付货款499765.52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9976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


本案要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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