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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非婚生子女是否能索要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年××月在天津租房同居,2016年5月18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家庭矛盾,被告回父母家居住。双方所生女孩现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被告现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简析: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被告所生女儿出生只有1岁多,自双方女儿出生后随原告生活,考虑到子女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因素,子女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双方所生女儿归原告继续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2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参照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2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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