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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借名贷款买车引争议,代理原告维权成功

——天津云杰债权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欠款人拒不还款怎么办?

借名贷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借名买车引发纠纷怎样维权?

借名给他人贷款买车,车被对方使用,说好的对方还款,结果还了几期之后翻脸不认账,甚至自己还收到了催还车贷的律师函,声称逾期未还车贷,若再不还款将申请冻结名下财产,好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纵使心如明镜一身清白,奈何却是跳进黄河洗不清!

借名给他人贷款买车,对方恶意反悔该怎么处理呢?今天通过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给大家看看专业的律师如何处理借名贷款买车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提出要借用原告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被告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同意,被告用原告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每月固定偿还本息为9084元。原告在收到借款后将放款银行卡交给了被告,被告转日用此笔款项从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此后被告按照约定每月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但几个月过后被告却表示不再还款,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45344元未还。

原告无奈之下准备起诉到法院,于是来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与黄建清律师沟通案情过后,决定委托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黄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就从多个方向入手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往来,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卡是原告之子董某交给被告的,是给付被告的欠付货款。被告按月向原告银行卡中打款是被告根据原告之子董某的要求给付董某的货款,不是借款的还款。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实经过原告许可而使用原告名下的银行借记卡消费支出2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以贷款形式给付被告的25万元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基于此,黄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通过我方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告在使用原告名下的银行卡消费后连续每月向原告打款固定金额,且该金额与每月还款金额基本一致,微信聊天内容上亦可间接反映被告与原告在银行的该笔25万元贷款存在一定关联,被告主张的双方资金往来均为货款并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连续多期逾期还款并否认借款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双方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基于公平原则我方原告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提前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方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45332.96元;

 

本案要点:

在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该笔钱款是当事人所说的借款,还是被告陈述的资金往来的货款?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是能证明该笔钱款和银行贷款有联系的;而被告方在两次庭审中先是否认使用过原告名下银行卡购车及每月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在本院调取相关证据后又认可存在上述事实,在法庭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钱款是资金往来的货款,所以法院采信当事人的主张。

黄建清律师在接手的第一时间,就对多方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积极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黄建清律师也提醒大家,借名帮他人贷款存在风险,如果他人还不起贷款,或者恶意逾期,名义上的贷款人也有责任偿还欠款,否则不仅自己的征信受到影响,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小心谨慎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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