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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未签合同发包方赖账,助施工方讨回53万工程款

——天津云杰工程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没签施工合同发包方赖账怎么办?

没有合同情况下怎样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A公司、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生活广场项目:负一层至五层开启楼板加装风道及部分商户增加风道改造”项目。

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还要求原告进行了“115商户初见增加排油烟风管及排油烟机工程”“屋面新增七台排油烟机及油烟净化器工程”“汉堡王处增加风道及排油烟机工程”三个项目,但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述三个工程于2016年12月28日完工。

原告多次向A公司和B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其均不支付因此成诉,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蔺晓晗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蔺律师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证实双方存在的合同关系

庭审中,B公司自认甄连顺系其“负一层至五层开启楼板加装风道及部分商户增加风道改造工程”的工地代表,但主张其授权范围仅限于该工程项目,无权代表公司签署该项目之外的文件,并就此提交了一份加盖有B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对于该项抗辩,我方律师表示该委托书并没有受托人甄连顺的签字,且委托书上的时间是后补的,因此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我方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三项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均记载施工单位(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物业部负责人也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写明已投入使用,甄连顺作为工程管理部代表在工程的验收单上也都签字并写明设备已安装完成,在第17-22项处写明“经核对上述工程已完工,工程金额和付款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甄连顺2017.3.24

通过我方律师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三项工程的验收和工程量结算均是与甄连顺进行的,而甄连顺系当时B公司和A公司的驻场代表,更是A公司的员工

另外,我方律师查询到,在法院审理的(2019)津0105民初9082号同样是我方作为原告诉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曾在2020年6月30日的庭审笔录中自认甄连顺2017年6月前是该公司职工,后离职

因此B公司和A公司称其并非诉争三项工程的发包方与常理不符,原告和A公司、B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B公司向我方原告支付三项工程的的工程款共计539000元及利息后对方上诉至二审法院,我方依旧胜诉。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关键在于蔺律师巧妙的运用了对方其他涉诉案件所提供的信息,借此来佐证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同时,在开庭前对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进行了分类有序地整理,庭审过程中明确诉讼思路,重点疏通合同关系这一矛盾阻塞点,梳理过后使得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请求得到顺利地支持,运用高超的专业水准和精准犀利的事实陈述能力说服并影响了法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二审的审理。

云杰律师提醒广大施工方,工程案件本身法律关系不复杂,难的是证据的收集、运用以及回款的策略。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工程的验收和工程量结算单据以及上面的签字盖章情况等来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最终达成我们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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