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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恋爱期间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依然要还!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窦女士(化名)与被告憨先生(化名)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憨先生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窦女士借款,先后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借款13.14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憨先生向窦女士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3.14万元,并向窦女士出具了欠条,载明憨先生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窦女士催要,憨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欠款一直拖延不还。窦女士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憨先生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3.14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办案经过:

 

庭审中憨先生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窦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方律师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窦女士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于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3.14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同时,两人也并未就该债务的存续状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没有约定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我方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3.14万元及利息。

 

本案要点: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1063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款项来自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两人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窦女士对憨先生享有的债权也是其婚前的个人债权。

本案中窦女士、憨先生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地位。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均在婚前产生,彼时双方的财务并未混同,两人并未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将恋爱时的债务“一笔勾销”。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混同或归于同一人,因此该债权不应因此消灭,原告依然有权在离婚后主张该债权,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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