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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离婚时房产增值引争议,巧妙化解离婚财产纠纷

——天津云杰婚姻律师成功案例

 



引言:

近年来,国内各城市房价飞速增长,面对房价压力,婚前购置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

这种方式确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购房压力,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出资份额或者协议约定好房产份额,那么一旦两人感情破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出资情况复杂,不光有双方父母出资,还有婚后双方父母给夫妻俩转账还贷,各式各样的出资情况让男女双方焦头烂额,而且又不能放弃自己的权益,导致最后在房产分割时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引发种种纠纷。

那么,面对出资情况复杂的房产,我们该怎样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呢?

 

案情回放:

2017年,窦女士和憨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就登记结婚。憨先生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天津市某房屋一套,总价约26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8000元。

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窦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憨先生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6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窦女士要求其补偿还贷金额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表示拒绝。双方协商未果下,起诉到法院,原告窦女士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黄建清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在庭审中憨先生辩称该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窦女士无权要求补偿。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憨先生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憨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3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憨先生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窦女士亦转账10000元至该账户由憨先生负责还款。因此憨先生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憨先生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憨先生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憨先生2019年11月26日收到窦女士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窦女士的合法利益。

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憨先生的婚前财产3万余元,憨先生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憨先生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憨先生随后将这13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憨先生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憨先生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憨先生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憨先生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窦女士的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62.97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2万余元。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窦女士与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憨先生应向窦女士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6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20万元。

 

本案要点: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增幅较大,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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