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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未及时开票引争议,助施工方索回工程款及质保金

——天津云杰工程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A公司、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交付条件提升改造:121至125商户拆除轻钢龙骨墙,加建实墙、增加上下水、风盘移位、消防改造、玻璃更换及拆除、安装防火门、地面超平、电箱电缆移位、加建办公室(实墙)、风盘更换指定阀门、外围燃气调压站制作护”项目。

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按时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但被告A公司和B公司共支付原告482000元工程款,其余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向A公司和B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其均不支付,因此成诉,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蔺晓晗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蔺律师接手本案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证实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付款义务已发生

庭审中,B公司辩称依据合同我方在收到其支付的工程款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被告开具被告认可的本次付款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其他相应款项。本项目中被告共支付原告482000元工程款,原告只开具330000元增值税发票,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次即便支付剩余工程款也应扣除质保金66000元,因为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发函要求原告维修,原告回函拒绝提供维修。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被告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原告补足。关于违约金,对方以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对此,我方律师向法庭提供了2017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并附有2017年3月28日B公司员工的签字,用以确认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二被告使用。后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我方2019年1月11日向二被告发出一份《通知履行维保义务函(回函)》,以此表明因二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我方无法继续维修。

此外我方律师认为: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收到工程款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甲方认可本次付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其他相应的合同款”,且原告在收到二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的两笔转款后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承包方开具发票并非是与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相对应的合同主要义务,而是为协助合同履行而设立的一项附随义务,其与支付工程款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二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交付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来抗辩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

通过我方律师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事实上欠付原告货款,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B公司向我方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32000元,质量保证金66000元及违约金(分阶段计算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关键在于蔺律师运用了原告回函及对合同约定的对因未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价款事项的理解,来佐证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同时,在开庭前对证据目录及证据资料进行了分类有序地整理,庭审过程中明确诉讼思路,重点疏通因合同约定的未及时开具发票所导致对方不支付价款这一矛盾阻塞点,梳理过后使得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请求得到顺利地支持,运用高超的专业水准和精准犀利的事实陈述能力说服并影响了法官。

云杰律师提醒广大施工方,工程案件本身法律关系不复杂,难的是证据的收集、运用以及回款的策略。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未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依靠双方约定及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抗辩该事项,最终达成我们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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