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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平与正义的重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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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平与正义的重锤()

----正当防卫的争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争议最大的就是:时间条件的紧迫性和限度条件的适当性。

首先我们聊聊第一个争议:时间条件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但是什么叫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无论是辱母杀人案还是于海明反杀案中,这个问题当初都存在巨大的争议。

影片中王永强反杀村霸案也是一样,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性侵者扬长而去,丈夫愤怒之下与性侵者进行打斗,看似好像是事后防卫,更何况还拿着剪刀把性侵者捅死,所以当时检查机关内部也有人认为,这根本没有防卫性质,更不要说防卫过当了,它根本就与正当防卫没有半毛钱关系,妥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王永强,当看到妻子被性侵,看到性侵者扬长而去,你还会冷静?你难道无动于衷?当你挣脱绳索束缚,难道你不会上前打他?

如果你是于海明,当你看到龙哥上车里面去拿刀,难道你还要问一问专家,我可以反击吗?我可以把刀夺过来砍他吗?砍几刀算是正当防卫啊?砍到什么时候就是防卫过当了啊?哎呀,好着急啊,速回答在线等。这种假设不成立,因为事情发生在一瞬间,根本来不及嘛,我们只能凭本能进行自我保护。

第二个争议就是限度条件的适度性,法律说的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什么叫做必要限度?什么叫做重大损害?

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所以在入罪问题上还是应该兼采道义论和功利论,既要在行为上是错误的,又要在结果上是错误的,才能发动刑罚权。

因此,只要行为或结果任何一项并无不当,那就可以排除犯罪,如果防卫行为正当但结果不当,或者防卫行为不当但结果正当,那都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法律没有那么高深,它无非体现就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感。

不要开启上帝视角,老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立场上看问题,而要站在事前的一般人立场,法律中没有理性人,只有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我们都是不完美的一般人,只有流水线上的机器才是理性的,因此必须要身临其境,带入防卫人的立场,不要对防卫人过于苛责。毕竟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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