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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婚姻债务(三)
婚内男方个人对外举债,男方让女方帮忙转账还了部分钱,但是女方并不知晓该债务的具体内容。女方是否会被认定已追认该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如果女方不知道债务产生的时间、金额、利息等情况,不应该认为女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男方让女方帮忙转账,女方只是按照男方的要求实施了转账的行为,女方本身并不知道转账行为是为了偿还借款,自然不产生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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