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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人权保护加成(一)

    

1.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法典对防止性骚扰的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设立投诉机制、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导致性骚扰行为发生,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通过明确具体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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