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为家庭和睦聚力(二)
离有所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条款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期达到法典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这使得在民法典时代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不再局限于四种具体情形,还可以延伸到与前四种情形恶劣程度相当,违反夫妻相互尊重、相互忠诚义务,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破坏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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