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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五十)

 

今天分享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规定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明确了一些常见的家庭开销债务归属。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给那种莫名的高额债务加上了一道“紧箍咒”。
    还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强调了共同意思表示在债务认定中的重要性。
最高院的这些补充规定,让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清晰啦!          

大家在涉及债务问题时,可要多多留意这些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于债务相关的事情都要心里有数,别稀里糊涂就背上不必要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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