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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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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十二)

 

民法典针对“霸座”和“买短乘长”行为的相关规定及分析如下

一、“霸座”行为的法律规制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若旅客未对号入座(如霸占他人座位),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责任:

补交票款:若旅客无票、超程或越级乘坐,需补交票款,承运人可加收票款;拒绝运输:若旅客拒不支付票款,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民事赔偿:霸座行为侵犯他人座位使用权,需赔偿被占座乘客的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如列车员)需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制止霸座行为并维护车厢秩序。若调解无果,承运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将霸座者带离座位),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若霸座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如多次霸座、拒不配合执法),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信用惩戒
铁路部门可将霸座者纳入“黑名单”,限制其未来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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