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三十七)
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谁该承担?(一)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离婚前选择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情况下,子女通常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抚养费用则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有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来抚养子女,应视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尽到了抚养义务,另一方不应再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缺乏情感联系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各自支配和使用自己控制下的财产。如果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承担分居期间的全部子女抚养费用,这无疑会加重其抚养义务,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也可以要求子女以自己的名义另行起诉。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支付了子女的医疗费、购买生活用品或偿还家庭贷款等费用,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已经履行了相应抚养义务。
建议分居期间签订分居协议,对抚养费、房贷、各自收入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避免和减少纠纷。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环境和案件细节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