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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对员工跳槽立法的观点对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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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对员工跳槽立法的观点对么?(二)

---员工跳槽应当赔偿原企业吗


董明珠说员工跳槽给企业带了损害应当立法限制,接收单位应当赔偿原企业,我们听听斯律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斯:从员工跳槽的客观结果而言,肯定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尤其是优秀员工的跳槽,更是会给企业重大的打击。比如最近特别火的董宇辉事件,董宇辉作为东方甄选的核心人员,如果跳槽了,新东方利益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优秀员工作为企业的宝,一旦流失自然损失惨重。

但是董明珠说应当对员工跳槽立法的说法,是她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的。其实法律对于员工为企业服务的时间是可以通过约定解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员工有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就要向企业承担违约金。当然这违约金是由劳动者承担,而不是新的用工单位承担。因为劳动者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对于那些企业需要花大代价培养的人员,是可以通过约定服务期的方式预防员工跳槽的。现代企业人才战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所以企业在招聘时如何准确评价人才,发现人才、了解人才、尊重人才、绑定人才是企业重要的一项能力。

在当下人才竞争极其激烈,而法律也确实没有对接收单位做出赔偿的规定。我认为对于恶意挖墙角的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处罚,比如脱离人才合理价值,只为打压对手为目的而离间企业核心员工的行为。因为这些恶意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应当通过立法方式予以禁止。这样有利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斯律师提醒企业对重要员工应当约定服务期,一定程度上能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同时斯律师也呼吁对恶意挖墙脚的企业予以处罚,保障正当竞争,维护人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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