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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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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十一)


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这一变化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的调整。

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历史与现状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即当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公证遗嘱在程序严谨性和形式规范性上的优势。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这一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遗嘱的效力判断不再单纯以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而是以时间先后为准。只要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后订立的遗嘱即使不是公证遗嘱,也可以改变、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

二、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的原因

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充分尊重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愿。在实际生活中,立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自身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若坚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能会导致立遗嘱人最后的意愿无法得到实现。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助于适应这一变化,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遗嘱订立需求。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变更

公证遗嘱的效力: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在形式和程序上的严谨性仍然使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度和公众信任度。在核实遗嘱真实性方面,公证遗嘱往往具有优势。

公证遗嘱的变更:若遗嘱人希望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仍需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这一规定确保了遗嘱变更或撤销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四、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遗嘱效力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遗嘱的订立时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遗嘱人最新的意愿。

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相应的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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